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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如下:

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4.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傳播他人隱私。

綜上,違反有關規定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撤離;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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