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歌案為例。事情發生在日本。即使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和日本刑法進行審判。屬地原則也被稱為選擇域外犯罪管轄權的“黃金原則”。因此,中國人在國外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時,應及時報警,向當地司法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使犯罪分子受到當地法律的制裁。
目前出國的人很多,海外中國公民犯罪問題永遠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嚴肅話題。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綜合的政策和多方面的長期投入。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開展相關宣傳教育,促進公眾法治意識和道德素質的不斷提高。國家立法和執法機關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中外司法和警務合作,加強對海外中國公民的司法監督和管轄,切實做到“觸犯中國法律者,雖遠必誅”。
"中國人犯下的罪行會被中國法律追究責任嗎?"根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在外國受審判,但在外國受刑罰處罰,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壹案而言,如果劉鑫前男友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我國司法機關仍然可以依法享有起訴權。
但行使起訴權的壹個充分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國。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中國,才能適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出境前入境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出境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至於江歌案,如果劉鑫前男友回國,被追究刑事責任時,由出境前入境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出境前被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犯罪不能引渡回國受審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發生國受審之前回到中國,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時,無論中國是否與其他國家簽署了引渡協議,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這就是“國民不引渡”的原則。另壹方面,如果嫌疑人在國外,無論雙方是否簽署雙邊引渡協議,都應優先考慮屬地原則。
參考資料:
江歌案:關於境外犯罪管轄權的質疑-新華網?中國公民海外犯罪與“領事保護”——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