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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關稅立法的主體有哪些不同?

發展中國家以中國為榜樣,發達國家以美國為榜樣。他們的稅收結構主體不壹樣,中國的征管方式相對美國也比較落後。

稅制結構也叫“稅制”。整個稅收體系內的分類、層次、構成、比例及其相互關系的總和。它是社會經濟制度及其變化在稅收領域的反映,是社會經濟現象在稅收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壹般來說,稅收結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稅務系統中的稅種分類及構成。

(2)稅種的布局和構成。也就是說,每壹個稅種由哪些稅種組成,以哪壹個或幾個稅種為主,以及如何相互配合。

(3)稅收要素(即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等)的選擇和設定。).

(4)稅種、稅種組合以及稅收征管層次、地區、部門之間的協調。

美國和中國都是雙重稅制,但美國是以所得稅(直接稅)為基礎,中國是以流轉稅(間接稅)為基礎。區別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的主體稅種是所得稅,這是鼓勵競爭和自由貿易政策的要求;是緩和社會各階層矛盾的要求;是調控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矛盾的要求。

此外,無論從廣度還是深度來看,中國的稅收宏觀調控都與美國存在較大差距。從微觀上看,美國主要采取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方式,而中國大多采取優惠的方式進行調節。美國降低稅率是稅收本身的操作,有利於保持稅收的規範性。我國的減免稅更多的是行政操作,會扭曲市場經濟的運行,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這也是目前我國所得稅制度不完善、不規範的原因之壹。

與美國相比,我國稅收征管存在以下缺陷:稅收征管方式還比較落後,自行申報納稅和計算機服務管理還不普遍;稅務代理制度需要規範和完善;稅收執法不嚴,越權減權和地方政府幹預稅收執法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稅收監管薄弱,收效甚微。通過對中美稅制主要方面的比較,可以得到以下啟示:稅制改革與建設中主體稅種的選擇;改革稅收管理方式,提高稅收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改進稅收征管模式,改進稅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堅持依法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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