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匯票必須到簽發銀行或代理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轉讓匯票可以在開證行或代理付款行止付。銀行匯票只能由掛失行或開證行簽發。
現金匯票遺失的,代理付款行或開證行應當受理遺失人提交的掛失/止付通知,掛失/止付通知應當載明銀行匯票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銀行匯票的號碼、金額、申請日期、申請人姓名和收款人姓名;掛失或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式,申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的承諾。
先掛失壹張現金票據,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後,在系統中輸入相關法律文書號,轉為司法止付。
轉讓匯票丟失時,開證行或轄內任何壹家代理付款行受理丟失人提交的掛失止付通知,並審查該匯票是否為本行簽發/支付的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需要寫明票據丟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銀行匯票的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付款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式;申請人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
止付協助可在發卡行或代理付款行辦理,由落款人提交“止付協助申請書”並簽字。《協助止付申請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1,票據丟失的時間和原因;
2.匯票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
3.止付申請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式;
4.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
客戶掛失止付通知回執加蓋業務專用章作為受理回執交付給客戶。收費後,收費憑證應加蓋轉賬章,並移交給客戶。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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