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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

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

【解讀】該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保險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應當通知投保人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

保險索賠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保險事故的發生是提出保險索賠的前提。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這裏所說的“相關證明和材料”主要是指: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2.已繳納保險費的證明;三、賬簿、收據、發票、裝箱單、運輸合同等與保險財產有關的原始憑證;四。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工作證、戶口簿或其他有關姓名、年齡、職業的證明材料;5.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如調查檢驗報告、事故證明、定損鑒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責任案件結論意見等;6.索賠清單,如受損財產清單、各種費用清單以及要求保險人支付的其他詳細清單。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有關證明、資料。保險的最終目的是在受損時獲得賠償。因此,索賠的成功有賴於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相關保險單證的數量、保險標的、保險期間等事項,特別是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這些證明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其予以補充,以便保險人迅速調查、核實、確認保險事故,做好理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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