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包括
1,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合法、綠色的原則。
2.法律中的基本原則是指能夠體現立法指導思想,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起主導和指導作用的最基本的規則。確立民法基本原則是對規範民事活動的各種法律法規的具有指導思想的基本要求。
3.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4.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