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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從什麽時候開始生效的?

《人民防空法》於2006年6月29日由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安全管理處罰法》等部分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1998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8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4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08年9月29日起施行。單位消防檢查的具體內容如下: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安全標誌設置、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性、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用火情況、有無違規用電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消防檢查落實情況及記錄1、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1、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防雷措施落實情況、樓層、防火墻、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封堵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1998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於2009年4月23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於2009年4月23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2009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都要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接到火災報警後,消防隊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消除危險,撲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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