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從現職退休、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地方換屆時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壹般也不得分配到企業工作。
二、個人確需兼職、任職的,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未經批準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獎金和其他報酬,不得取得股權。
擴展數據:
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問題。
在《關於進壹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意見》下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關於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通知》、 關於離退休、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規範中層幹部退休(離婚)後辭去公職或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第壹,要嚴格控制。在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已從現職退休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層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獲得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二、確有必要兼職(職)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三、經批準兼職,無報酬。
總體上看,有關文件執行情況是好的,但也有少數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壹段時間以來,壹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層幹部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拿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反映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更容易在原地區、原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更容易引起群眾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百度百科-關於退休或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