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10)
京法正[1987]60號文批準)
第壹條為促進城市汙水綜合利用,進壹步節約用水,根據《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生活汙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後,可以在壹定範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再生水設施是指再生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計量和檢測設施。
再生水主要用於沖廁所、園林灌溉、道路清洗、洗車以及噴泉和冷卻設備的補充用水。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下列項目,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再生水設施。
1,酒店,餐廳,公寓等。建築面積20000多平方米。
2、建築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體育等建築。
3、按規劃應在住宅區、集中建築區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現有建築在上述1和2範圍內,可根據條件逐步配備用水設施。
第四條建設單位負責再生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再生水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再生水設施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的預算和決算。
第五條再生水管道、水箱等設備的外部應當刷成淺綠色。再生水管、水箱等。嚴禁與自來水管和水箱直接連接。
第六條再生水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並由市節水辦參與。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七條再生水水質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的水質標準。
第八條再生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持再生水設施完好,定期檢測再生水水質,確保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
再生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市節水辦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建設項目未按要求設計建設再生水設施的,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項目許可證,節水辦不予核發計劃用水許可證,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因管理不善造成再生水設施停止使用或再生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節水辦將限期恢復使用或限期達到水質標準;逾期不恢復使用或達不到水質標準的,由節水辦按照《北京市城市浪費水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認真執行本辦法,用水設施管理和節約用水成績顯著,效果顯著的,由節水辦公室按照《北京市城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市市政公用局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監督實施。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7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