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壹經仲裁機構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壹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更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是否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執行。中國的仲裁法依據的是國際慣例,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無條件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的法律後果。仲裁裁決的效力如下: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改變生效的仲裁裁決。3.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改變仲裁裁決。4.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