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立案材料: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等。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異地代理的案件大多在勞動仲裁階段就已達成調解;
5.仲裁裁決:雙方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將在開庭後壹段時間內向雙方出具裁決書,雙方可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不提起訴訟的,裁決生效;
6.強制執行。另壹方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應註意以下事項:
1,註意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3.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書面申請。
勞動仲裁所需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親自簽署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的工商註冊信息;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證明;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6.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概括起來,仲裁流程包括立案材料、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仲裁裁決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