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勞動仲裁的後果如下:
1.拒絕執行仲裁裁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憑仲裁裁決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
3.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如下:
1.因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勞動者,以及勞動者辭職、自願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