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協議內容違反法律。
仲裁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糾紛,或者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通過仲裁解決。仲裁協議內容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無效。
二、仲裁協議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仲裁協議的形式也是影響其效力的關鍵因素。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不是書面形式的,或者書面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協議可以無效。
3.在訂立仲裁協議的過程中存在欺詐和脅迫。
訂立仲裁協議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在訂立仲裁協議的過程中存在欺詐或者脅迫,導致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仲裁協議,該仲裁協議將被視為無效。
四、仲裁協議涉及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不具備相應資質。
仲裁協議應當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如果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不具備相應的仲裁資格,仲裁協議將無法執行,則認定為無效。
5.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定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有些事項不適宜或者不能通過仲裁解決,如涉及身份關系的爭議、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定範圍的,仲裁協議無效。
總而言之:
無效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仲裁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仲裁協議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仲裁協議訂立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仲裁協議涉及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定範圍。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時,應註意避免上述情況,確保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17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協議無效:
(壹)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壹方當事人脅迫另壹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18條規定: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7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壹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方當事人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