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動者是企業與員工的關系,應該有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各種社保費用;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當然,在用工實踐領域,基於效率的考慮,派遣單位可以與派遣單位約定,需要派遣單位直接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從而避免派遣單位先向派遣單位繳納勞務費,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繁瑣過程。但該約定只是雙方之間的合同義務,並不改變派遣單位法律義務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