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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項營利性執法規定的具體內容

關於逐利執法的七項規定,是指國務院辦公廳2017印發的《關於進壹步規範執法加強全面從嚴治黨的通知》。這壹規定主要包括禁止索取和收受現金等七個方面。

逐利執法七條是中央規範公職人員執法行為的制度,涵蓋了公職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通過規定責任、規範行為、定位標準,促進執法的嚴格性和規範性。逐利執法七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1。不得明示或暗示向當事人或其相關利益方索取任何財物或其他利益;2.不得將案件移送其他部門和單位,並列出具體理由;3.不泄露執法秘密;4.不得侵占、挪用辦案過程中的材料、證據和經費;5.不為親友或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謀取私利;6.不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旅遊、健身等安排;7.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的行為。這些規定旨在保證執法人員公正執法,防止利益掛鉤影響執法效果。同時,這壹規定也體現了黨和政府堅決反腐倡廉的決心,強調公職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七項規定對逐利執法的效果如何?逐利執法七項規定在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平正義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實踐中,各地紀檢監察機關要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全面落實這壹規定,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提升行政執法公信力。同時,規定還引導公職人員自覺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道德習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前發展。

《營利性執法七條規定》作為中央制定的重要執法規範,對於進壹步加大執法力度、推進從嚴治黨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公職人員要深刻認識這壹規定的重要性,積極貫徹落實,切實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執法的七項規定》1。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禁止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和濫用執法手段“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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