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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美國商標和國內商標有什麽區別?

美國:優先使用原則

美國的商標註冊實行“先用”原則,即商標的第壹使用人受法律保護。根據美國法律,需要進行貿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美國引入了註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註冊的前提條件。1988年美國商標法修改,允許申請人基於“預期使用”申請商標,松動了在先使用原則。實際上,1988修正案規定的基於“預期用途”的註冊申請,仍然帶有濃厚的“使用”色彩。只有在申請人在36個月內實際使用,並向商標局提交實際使用證明後,申請人才能獲得商標註冊。

根據“首次使用”原則,商標可以註冊,也可以不註冊。未註冊的商標,只要在使用中,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因為侵權而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在先使用的證據。商標的註冊顯示了商標註冊人的特殊權利。註冊五年後,該商標不會允許同壹商標的其他使用人提出各種爭議。此外,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追究商標欺詐者的法律責任,並要求經濟賠償。如果公司或個人的商標未註冊,商標的第壹使用人只能請求法院停止商標侵權人的使用,而不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國內:應用第壹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商標權利的歸屬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為準,是由註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原則之壹。在商標權的設立采用註冊原則的國家,對於不同申請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采用兩種不同的原則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在先申請原則和在先使用原則。在先申請原則按照申請日的先後順序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在先使用原則是根據商標的使用順序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我國商標法采取申請優先原則,使用優先原則為輔。《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駁回他人申請的不予公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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