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是理性刑法的現實選擇,在法定範圍內追求或接近實質正義。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條件不能機械地建立在搶劫罪是行為犯的基礎上。是否存在轉化型搶劫罪未遂,只能根據轉化型犯罪的犯罪形態即搶劫罪,基於法律規定的屬性來認定。
其次,轉化型搶劫罪未遂形態的存在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認定犯罪既是對犯罪的定性評價,也是對犯罪的定量評價。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表現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最終決定了量刑時應適用不同的處罰原則。既然搶劫罪具有犯罪未遂形態,否定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未遂形態是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
考慮到犯罪人的主觀罪過,壹般搶劫罪的主觀惡性往往比轉化型搶劫罪更惡劣。簡單來說,在壹般的搶劫中,人搶劫財物的行為大多是壹種“主動暴力”。在轉化型搶劫罪中,是壹種“消極暴力”。在壹般搶劫中,如果行為人在未取得財物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手段,或者財物被失主當場奪回,造成輕傷的,只能構成搶劫未遂。但如果行為人盜竊、詐騙、搶劫未遂,為了逃跑,當場暴力拒捕,造成輕傷的,則構成搶劫罪,明顯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如果拋棄法律擬制的性質,壹味強調構成要件理論,固守搶劫罪為行為犯,從而否定轉化型搶劫罪的未遂形態,必然損害刑罰的公正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