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委托提供擔保的,保證人的追索權與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的追索權相同。根據相關委托法律,擔保人追索權的範圍包括:
1,保證人支付的債權金額。保證人作為受托人,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因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壹般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附屬債務。
2.從擔保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受托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也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已支付金額的利息,但利率應為法定利率。如果保證人擅自提供擔保,根據無因管理原則,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的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的費用。
追索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追索權壹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保險公司在支付財產保險後,取得對侵權人的追償權(由受害人轉讓);
2.擔保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造成侵權的個人追償責任,這也是壹種追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