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資本充實責任是平衡發起人權利的直接結果,是公司法公平理念的體現。壹般來說,壹定的權利總是與壹定的責任相對應,壹定的權利體系也與壹定的責任體系相平衡。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享有許多普通認股人和股東享受不到的特權,往往從設立中獲得特殊利益,也更了解公司設立的具體情況和公司設立後的去向;因此,承擔更重的責任是對贊助商更多權利的必然回應。另外,從公司與發起人的關系來看,在公司成立之前,設立中的公司只能是無法律行為能力的社團,發起人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已成立公司的命運,基本上可以說是發起人的創造活動預先安排或設定的,發起人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以發起人的利益為中心,把公司當成發起人的公司,甚至是自己牟利的工具。不註重未來公司健全人格的培養,從這壹點來看,已成立公司與發起人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資本充實責任也是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公司利益的保護,是公平理念的體現。
其次,資本充實的責任是秩序觀念的體現。秩序是社會存在的根本和必要條件,建立正常的社會秩序(包括交易秩序)是法律的重要任務。公司是現代社會經濟的細胞,是“股東利益、公司債權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各種利益的綜合體”。公司的資本充實原則以及由此衍生的資本充實責任既是平衡這些不同利益的產物,也是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保障社會交易秩序的需要。
最後,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也包含了利益的概念。壹個成功的法律制度既要調整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又要有利於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或者說是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即以較少的損失換取較多的收益。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就是這壹價值理念的體現。因為規定了發起人以共同認繳和價值填補的方式承擔資本充實的責任,既可以避免因資本不足導致公司無法成立或無效的現象,減少社會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又可以促進公司人格的完善和運營價值的實現,提高社會資源的使用效率,也可以促使發起人盡最大努力提高設立效率。
由此可見,資本充實責任是公司法中壹項特殊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建立公司發起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以保證資本充實,維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權益,提高公司設立效率,防止社會資源浪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