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淄博市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養老補貼社會統籌辦法:第壹條為確保本市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壹次性養老補貼(以下簡稱“壹次性養老補貼”)的落實,提高壹次性養老補貼統籌解決能力,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有關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65 438+00]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其獨生子女退休時的壹次性養老補貼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壹次性老年津貼的社會統籌,其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壹次性老年津貼的收繳和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資格審查;財政部門負責壹次性養老補貼資金的管理和撥付;統計部門負責提供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信息。第四條壹次性高齡津貼實行市級統籌、分級負責、計劃調整、先發後養、以支定收、保障支付的原則。第五條壹次性養老補貼,由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繳納,個人不繳納。第六條壹次性養老補貼,按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1.5%的比例,每月申報繳納壹次。繳費比例根據收支情況進行調整。壹次性養老補貼和社會保險費壹票征收。第七條企業支付的壹次性養老補貼,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法律依據:《淄博市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社會統籌辦法》第壹條為確保本市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壹次性養老補貼(以下簡稱“壹次性養老補貼”)的落實,提高壹次性養老補貼的統籌解決能力,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有關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65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及其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的壹次性老年補貼。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壹次性老年津貼的社會統籌,其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壹次性老年津貼的收繳和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資格審查;財政部門負責壹次性養老補貼資金的管理和撥付;統計部門負責提供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信息。
第四條壹次性高齡津貼實行市級統籌、分級負責、計劃調整、先發後養、以支定收、保障支付的原則。
第五條壹次性養老補貼,由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繳納,個人不繳納。
第六條壹次性養老補貼,按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1.5%的比例,每月申報繳納壹次。繳費比例根據收支情況進行調整。壹次性養老補貼和社會保險費壹票征收。
第七條企業支付的壹次性養老補貼,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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