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制作並出售,如經作者授權,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沒有作者授權,則構成侵權。另外,如果自己制作的手工藝品只是為了欣賞,而不是為了盈利,也不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獲得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代理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的當事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用戶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費的收取和轉讓、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以及使用費未分配部分,並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版權局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