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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數據立法的內容壹開始是全面的,但如果全面到缺乏可操作的制度規定。

綜合數據立法的內容:首先是綜合,但如果綜合了,缺乏可操作的制度規定,其實施效果就沒有用了,反而浪費了立法資源。

壹,地方數據立法的原因

1.地方政府數據極其龐大,需要通過地方數據立法來推動和規範政府數據的安全管理、開放獲取和行業應用。

2.地方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要素資源的行政管理者,需要通過地方數據立法構建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法律秩序,解決與數據相關的矛盾和利益沖突,促進本轄區內數字經濟健康、安全、可持續發展。

3.地方數據立法可以通過先行先試,為進壹步制定國家數據立法積累經驗。

第二,地方數據立法需要改進

1,可執行性弱的問題比較普遍。中央出臺大數據或數字經濟政策後,許多地方制定了促進大數據或數字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但可執行性不強的問題較為普遍。

2、公共* * *數據開放部門不同。明確責任主體及其責任是推進公共數據開放的前提。

3.個人權利的保護程度參差不齊。在數據開放中保護個人信息也有不同的方式。

4.數據確認缺乏上位法依據。數據的確認在學術界仍有爭議,但中央政策已經確立了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處理使用權、數據產品運營權等分割產權運行機制的大方向。

地方數據立法應處理好的關系

第壹,處理好地方立法和國家立法的關系。

地方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的範圍內制定地方性法規,既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也不能過於激進地進行探索和創新,更不能照搬上位法或中央政策中的倡導性條款,避免“變通”立法。

第二,處理好數據利用和權利保護的關系。

數據承載著個人權利、商業利益、公共管理等多重價值目標。充分發揮數據效率,挖掘數據的商業價值,提升公共管理的管理水平,是發展數字經濟的應有之義。但是,個人信息等個人數據所承載的個人隱私、尊嚴、安全等權益也不容忽視。

第三,處理好數據確認和數據利用的關系。

世界上對數據確認沒有壹定的規則,數據采集、數據交易、數據加工、數據產品開發等數據利用方式不壹定要建立在數據所有權的基礎上。因此,在進行地方立法時,不必急於求成,確定數據歸屬,而是積極探索數據產權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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