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職人員惡意阻礙執法屬於違法行為,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給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發生暴力抗法行為的,將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妨害公務罪的客體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要素。客觀上,妨害公務罪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的;
(三)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四)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3.主要元素。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4.主觀因素。妨害公務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威脅,使其無法履行職務。演員的動機往往是多種多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因襲警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