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南通某航運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某燃料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兩份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按照合同規定,原告指定“嘉慶”號為被告運輸原煤。合同中計算運費的依據規定“實際貨量少於訂艙數的,按照訂艙數計算運費”。被告收到合同傳真後,將該條中的“實際裝載量”改為“實際備貨量”。原告認為不重要,所以同意這壹修改並簽字。合同履行期間,“嘉慶”號兩次裝運的原煤均未達到該船訂艙號。在結算時,原告主張按預訂艙位數結算,被告主張按實際運量結算。兩種不同的理解導致運費結算差額達到654.38+0.8萬元。雙方僵持不下,原告對簿公堂。法庭上,原、被告就同壹份運輸合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原告認為,實際貨量為實際備貨量,被告應按預訂艙位數支付運費。被告認為,將合同條款中的“載明”壹詞改為“備妥”壹詞,是被告與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多次協商的結果,原告法定代理人也在法庭上確認了這壹事實。而且,對於被告來說,待裝運的貨物儲備可以由自己控制,但被告無法根據“裝載數量以船吃水為準”的合同準確控制實際貨物裝載。如果修改後的“備貨數量”含義仍等同於“貨量”,原告如何解釋雙方修改這部分合同的目的和意義?顯然,“準備”壹詞原本是“儲備”、“準備”的意思,而不是原告曲解的“裝載”的意思。合議庭壹致認為,合同條款中將“實際載貨能力”變更為“實際備貨能力”,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實際備貨量是指實際準備運輸的數量,而不是實際裝船的數量。原告關於庫存數量是實際裝船數量的觀點被法院駁回。此後,承辦法官為雙方做了大量調解工作,最終使雙方相互理解,達成被告支付原告運費差價7萬元的調解協議。還有11萬元的差額。可見壹字千金,簽合同的時候真的是馬虎不得!2、沈船打撈合同中,雙方約定支付打撈費時沈船“保險理賠”。但因保險公司事後拒絕理賠,委托人以此為由拒絕賠付打撈公司,被告告上法庭。法院在壹審判決中認為,沈船打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合同。保險公司是否賠償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被告)之間的事情,不能作為被告拒絕支付救助服務費的理由。被告應根據合同支付剩余的救助費用。法官用本案的教訓提醒合同各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壹定要仔細推敲用詞的含義,做到具體明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舉行選舉,經NPC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期舉行,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可以延長。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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