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關於“最低工資”的含義,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四十八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工資和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不包括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根據《關於實施〈勞動法〉的意見》第五十四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勞動者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nUi法規網對“正常勞動”的定義依據是《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