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涉及集團利益的;
(二)涉及公眾利益的;
(3)人民群眾廣泛關註;
(四)其他社會影響。第二條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第壹審行政案件的被告人、原告人申請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的,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當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視為申請。第三條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後,應當明確告知本規定第二條的當事人,有權在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應當組成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通過計算機生成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第五條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隨機抽取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第六條人民陪審員因正當理由不能參加審判活動,或者經審查當事人申請其回避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重新確定其他人選。第七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有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
人民陪審員審議案件時,應當圍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說明理由。第八條合議庭評議案件時,由審判長首先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和審查判斷證據的相關規則,然後由人民陪審員和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審判長發表意見,並對合議庭的意見進行總結。第九條人民陪審員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壹致,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和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第十條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名。發現評審記錄與評審內容不壹致的,應當要求其更正後簽字。
人民陪審員應當審查裁判文書的文稿,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