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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決。

法律主觀性:

案情簡介:張某以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向李某借款,並出具借條。到期後,張某拒不還款。李上訴到法院並勝訴。法院判決主要內容:被告張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將原告李借款125000元返還原告。如果他在本判決指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後,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本案執行中,法官對如何計算罰息意見不壹。第壹種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雙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無論判決主文是否判息,除了計算雙倍利息外,基本利息仍應加計。第二種觀點認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二是雙倍債務利息。法院生效判決已明確壹般債務利息的,按照判決利息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利息支付的,不予計算。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需要計算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筆者贊同法律解釋的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第壹,執行過程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壹種懲罰措施,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壹般利益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兩者的性質不同,決定了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方式不同。壹般利息的計算以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債務利息雙倍部分的計算在執行階段直接追加並由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在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未確定壹般利息的,執行階段的罰息只需將部分債務利息加倍計算即可。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部分。兩種不同的利息要分開計算,不能壹概而論。第三,法院執行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不判不執行。法院執行中應嚴格按照判決書內容計算利息。如果判決中沒有規定壹般債務利息,在執行階段只需要計算雙倍部分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為: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當事人遲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需要支付壹定的利息,利息的計算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債務利息加倍部分。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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