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壹解釋,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以下項目: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年限確定。
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住宿: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被贍養人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具體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確保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