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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不同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沖突可以用最密切聯系法解決?

答?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的體現

最密切聯系原則,又稱最密切聯系原則、重心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權衡與案件當事人有聯系的各種因素,找出與案件聯系最密切的因素,根據這些因素的指導,適用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原則來解決案件。

這些因素通常包括出生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行使政治權利或從事商業活動的地點以及個人意願。

2010通過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許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引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其組織如下:

第壹,作為底層的原則。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也就是說,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可以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兜底原則。

2.關於區際法律沖突,該法第6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我國在不同法域的情況下不適用外國適用的區際法,而是基於最密切聯系原則直接確定該法域適用的實體法。

三。關於中國國籍國的確定,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法律。”本條是有條件的、選擇性的沖突規範。只有在多重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具有中國國籍的,在中國視為其國籍為中國國籍)之間存在積極沖突,且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適用的國籍法。

4.關於證券的法律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證券適用證券權利實現地的法律或者與證券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作為壹項無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範,該條規定證券的法律適用可以自由選擇權利實現地的法律或聯系最密切的法律。

5.關於合同適用的法律,第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本條款規定了適用於合同的法律的適用規範。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壹種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範,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選擇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最密切聯系地法作為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可以用來解決合同、侵權等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沖突。不適合繼承,?物權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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