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接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和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者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依法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給配偶,配偶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再是生效法律文書依法確定的權利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作為申請執行人,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新的管理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分立協議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清算或者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機關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申請,繼續履行職能的單位申請變更、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由其他單位承擔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職能的主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並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被執行人申請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債權,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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