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將其個人銀行賬戶借給公司使用,公司與公司之間存在交易關系,自然人與交易關系無關,且自然人賬戶由雙方協商指定的,法院應當認為出借賬戶的自然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指示出借人將借款匯入第三人的銀行賬戶,並使用該銀行賬戶償還利息,但不能認為第三人與借款人達成了借款協議。因此,第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自然人將其個人銀行賬號借給公司使用,該自然人與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造成個人財產和公司的燙手山芋,法院認為出借人應當與公司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中,無論第三人與借款人是否有真實的借貸約定,只要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借貸約定,第三人就應當對過錯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出借人將款項匯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第三方提供收付款項的賬戶,不屬於出借銀行賬戶。第三人的銀行賬戶始終處於借款人意誌的管理、控制和支配之下,法院應當認定為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第三人有過錯,且該行為與貸款人財產權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酌情認定第三人在借款人涉案債務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中,第三人與借款人有關聯關系,第三人提供銀行賬戶用於收款、還款的,應當認定為出借銀行賬戶。第三人不是實際借款人的,僅對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
(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