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和確定的標準而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壹般而言,是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在警察機關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公務員是直接或間接從事國家和公共組織事務或政府事務的人。警察是執行警察任務的公仆。警察執行警察任務,即維護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壹切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行為。懲治壹切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犯罪分子。警察專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其行為受到國際強制力的保障。
在階級社會,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是通過暴力來實現的。警察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使命,其權力內容反映出警察在履行職責時必然會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發生暴力沖突。這種對抗性要求警察采取特殊手段,通過國家法律賦予其特殊權利,享有使用武器的權利,並為其配備相應的警用裝備。壹方面是為了保證警察能夠充分有效地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另壹方面,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壹十六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核實期限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將罰沒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罰沒、扣押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權人的財產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報警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後,不及時報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對違法犯罪行為負責;
(十壹)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