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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客運合同的含義、特點和分類是什麽?

法律解析:含義:出租汽車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乘客之間的合同,承運人以出租汽車為運輸工具,將乘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運費。

特點:它的普遍表現是,它是壹個雙務、有償、有前途的合同。在出租車合同中,承運人(司機)以承運乘客及其貨物(行李)為條件收取運費。乘客在享受司機提供的這壹權利的同時,有義務支付相應的運費及相關費用。

分類:1。根據票價的定價標準,可分為時間出租車運輸和出租車運輸。前者以時間為收費標準,規定單位時間的價格是時間和單價的乘積;後者以車輛行駛距離為收費標準,設定單位距離的價格,騎行費用是距離和單價的乘積。日常標準多為出租車收費,所以出租車也叫出租車。2.根據出租汽車收費是否有規定的價格標準,可分為固定價格出租運輸和協議出租運輸。後者是指在沒有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不明或即使已經有收費標準的情況下,由乘客和乘客雙方協商改變的運輸方式。壹般來說,各個交通部門都會制定這方面的出租車營運費收費標準。但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能排除承運人和乘客通過協商降低或提高收費標準。特別是在管理不規範的地區,議價運輸方式更為普遍。3.按裏程標準,可分為長途出租車運輸和短途出租車運輸。前者多為城市之間、城鄉之間的出租車運營;後者壹般是市內和市與郊區之間的交通。因為涉及的裏程直接關系到資費和風險的高低,所以對於長途出租車運輸的要求應該比後者更嚴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辦理離市登記。4.按照是否提前為乘客預約的標準,分為預約出租汽車運輸和臨時出租汽車運輸。對於前者,合同應在乘客與乘客達成租車協議時成立。承運人已經為履行運輸合同作了必要的準備,旅客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同樣,承運人未按約定提供車輛的,應當賠償旅客因此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壹十條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和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壹十壹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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