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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與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司機死亡(無證,農村戶口,21歲)。出租車車主的責任是什麽?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涉案車輛造成李某死亡,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那我們應該如何確定這個案件的責任人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司機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故火車車主和司機應為共同被告,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1。搶救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2.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3.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被扶養人是指被害人生前實際扶養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和實際扶養的父母,但不包括沒有實際扶養的父母。本案中,李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並非其實際贍養人,不能主張支付被贍養人生活費。

關於死亡賠償金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本案中,李是農村居民。按照法律規定,他只能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最高法院的這壹司法解釋人為地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補償標準割裂開來,造成補償不公。事實上,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其缺陷是顯而易見的。根據浙江省統計局2003年的數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1.8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431元,也就是說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為26.36萬元,而農村居民為1,086.20元,相差甚遠。導致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計算也不壹致。

論精神損害賠償和撫慰金

關於致人死亡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由法官酌定。司法實踐中,法官壹般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來判斷不同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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