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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

法律主觀性:

(1)人身自由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2)行為處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3)財產刑:主要形式有罰金和沒收財產(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4)名譽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的機關其實不能用簡單的壹句話介紹給大家,只能簡單概括為國家行政機關。無論如何,行政處罰的實施在壹定程度上具有國家單位的色彩,即使是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對村民的罰款或其他處罰,任何民間組織都沒有資格進行行政處罰。延伸閱讀:哪些行政處罰應該聽證?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行政處罰從重到輕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的職權是: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二)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六)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壹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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