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和經營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個人貸款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七條個人貸款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貸款人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2]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基本情況;(二)借款人的收入;(三)貸款用途;(四)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和流動性。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詢問、信息咨詢等方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