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大家在復習的時候也要抓緊主觀題的復習。最後壹段時間,大家要開始復習第四冊了。第4卷,案例題占了很大壹部分分數。對於案例題,我們主要按照以下步驟來回答:首先瀏覽題目,找出問題的知識點,然後回憶相關知識點的基本理論,結合案例進行回答。在此,我們以2008年第四卷第二題為例,為大家分析壹下案例題的答題步驟。
(2008年4月2日)案例:徐某系某市國有黃河貿易公司經理,顧某系該公司副經理。2005年,黃河貿易公司進行了產權制度改革,將國有公司轉變為由管理層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顧等15幹部職工分別占股40%、30%、30%。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某資產評估機構對黃河商貿公司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指派周參與評估。評估時,徐、顧明知公司應付賬款中的654.38+0萬元是虛構的,以少付上壹年度的利潤。徐與顧等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商量後,決定隱瞞不報,轉讓給改制後的公司,按股分給個人。周發現應付1萬元問題後,公司領導班子決定從公司其他公款中拿出1萬元給周。周接受付款後,出具了隱瞞虛假應付款654.38+0萬元的鑒定報告。隨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研究批準了公司的重組方案。在產權轉移尚未完成時,徐等人已被舉報並實施犯罪。
問題:
1.徐、顧構成貪汙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為什麽?
2.徐、顧犯罪數額如何計算?為什麽?
3.徐、顧的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為什麽?
4.送給周的654.38+00,000元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為什麽?
5.周的行為是否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並罰?為什麽?
6.周是否構成徐、顧的* * *犯?為什麽?
我們在接觸到案例的時候,可以先看他的問題,帶著問題去讀案例。從本題可以看出,本案考查的知識點是貪汙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別、同壹犯罪中犯罪數額的認定、相關犯罪的標準、單位受賄與個人受賄的區別、數罪並罰的情形以及* * * *罪。因為後面的問題基本都是建立在第壹個問題的基礎上,所以要回憶壹下貪汙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別才能入案。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本案不符合以單位名義集體分享的特征,而是以隱蔽方式非法占有公款,符合貪汙罪的特征。然後看第二個問題。第二個問題考察的是同壹犯罪中犯罪數額的認定。回顧前面的基礎知識理論,我們知道,同壹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應當對總額負責,而不僅僅是對個人所得負責,所以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徐、顧應當對貪汙總額654.38+0萬元負責,此外,用於受賄的654.38+0萬元也應當計入貪汙數額。下面的問題可以按照這個案例題的答題方法來解決。
當然,這種解題方法的前提是掌握紮實的基礎知識理論,所以考生在總結答題方法的同時,要抓緊基礎知識理論的積累。特別註意復習當年大綱中變化的知識點基礎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