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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選舉代理投票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還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村民選舉法應當召開村民小組會議,並取得半數以上出席人員的同意。

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候選人應當介紹其履行職責的想法,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選舉村民委員會,有半數以上的村民登記參加選舉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再進行選舉的,第壹次投票未當選的候選人得票多的當選,得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投票總數的三分之壹。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選舉結果當場宣布。選舉期間,設立秘密寫票辦公室。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期間不能外出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其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委托人名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八條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所作決定應當經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屬於村民小組的其他財產的管理和公益事務的處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並將作出的決定和執行情況及時向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壹)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的債權債務;

(三)政府撥款和社會接受的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管理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

(五)村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村內集體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和轉讓,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

(六)本村五分之壹以上村民要求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公布審計結果,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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