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或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方、勘察方、設計方和施工方應對合同的履行負全責。即使總承包人、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同意,將合同範圍內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總承包人、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也應當對分包工程負責。
分包合同是總承包商或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壹般來說,分包商只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對總承包商、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商負責,不對發包人直接負責。但是,為了維護發包人的利益,保證工程質量,合同法增加了分包人,即第三人(分包人)和總承包人對其工作成果的責任。分包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可以要求總承包人、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附《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