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代持股份有什麽法律風險?
1.股權持有協議的有效性被否定。
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但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將被認定為無效。
2.不承認股東身份。
代理持股關系應該是在委托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它要求雙方具有建立委托關系、簽訂委托合同或代理持股協議的相同意向。如果沒有合同但雙方都有事實行為,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代理持股關系,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可以通過這種法律關系來確定。
3.衡平法受到懲罰。
當顯著股東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有權依據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權權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股權。
4.名義股東風險
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持股關系的情況下,名義股東應當承擔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1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