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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的法律規定

根據稅法規定,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時,應當繳納增值稅,實行代扣代繳方式。那麽稅法對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是如何規定的呢?

境外增值稅代扣代繳規定

壹、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應區分境內和境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的應稅服務。僅應稅服務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在中國境內。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立營業機構,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以其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收款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繳納增值稅稅款。

扣繳義務人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已付金額中代扣代繳。

(壹)扣繳義務人每次匯出稅款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增值稅代扣代繳報告表

2.附上應稅服務接受方的詳細資料;

3.票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和稅票對賬單手冊;

4.代扣代繳事項的書面說明和應稅服務合同,有代理人的還應提供代理合同。

(2)扣繳義務人應在辦稅服務廳辦理匯算清繳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增值稅代扣代繳報告表》中應稅服務接受方的詳細情況分別開具完稅憑證。

(三)境外單位和個人從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並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免稅並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的,境內企業應當按照合同價格代扣代繳增值稅。請註意,在計算應扣繳的稅額時,應納稅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格應轉換為不含稅價格,然後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適用增值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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