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和起訴書的區別在於內容不同,提供的主體不同。具體而言,代理壹詞是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為維護當事人在法庭辯論中的利益,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意見,起訴狀是立案的必要材料。起訴狀是原告陳述案由、請求訴訟權益的文件。起訴狀有固定的格式,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具體,必須有原告本人簽名確認。
1.代理人是指代理人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時,為了維護委托人的權益,適用法律,明辨是非而發表的代理意見所形成的書面材料。
2.民事起訴狀,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因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判決的訴訟法律文書。
審判後幾天?
律師的陳述應在審判後壹兩天內提交。
壹般情況下,庭審結束後幾天內向法庭提交正式的代理陳述或代理意見,著重闡述庭審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讓法庭采納我們自己的觀點。
綜上所述,委托書是律師在法庭上所作的陳述和意見,起訴狀是原告當庭起訴的文書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4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