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擔保權益的特征是什麽?

擔保權益的特征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擔保權益的特征是什麽?傳統民法中擔保物權的典型形式有哪些?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擁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壹種物權。其特征是:擔保物權目的特殊擔保物權的目的在於保證債務的履行。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債權人對被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是對主債務效力的強化和補充。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可以把保險金存進去,賠償或者補償。擔保權益——具有特殊性質的擔保權益是從屬的、不可分割的。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基於主債的成立,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比如,抵押權人處分債權必須與抵押權有關,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轉讓給他人,自己保留債權;也不得將債權轉讓給他人,自行保留抵押權;不得將債權和抵押權分別轉讓給兩人。所謂擔保物權的不可分離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權利。這體現在:部分債權消滅,如清算、轉讓,債權人仍對未清償的債權行使對抵押物的全部權利;抵押物部分滅失,剩余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分期履行的部分債權尚未履行時,債權人對全部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成立後,抵押物價格上漲,債務人無權要求減少抵押物;相反,如果抵押物價格下跌,債務人沒有義務提供補充擔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 *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財產所有人可以優先受償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債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2)擔保權益的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北京律師費用價目表
  • 下一篇:河北師範大學在職研究生有哪些申請程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