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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程竣工質量驗收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1.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協議的內容。建築工程設計和合同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指合同中“承包商工程清單”中規定的工作範圍,也包括監理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中規定的工作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工程技術文件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保證的重要依據之壹,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和資料:(1)工程竣工報告(2)分項、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3)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記錄;(4)設計變更通知單和技術變更審核單;(5)工程質量事故後的調查和處理資料;(6)隱蔽驗收記錄和施工日誌;(7)竣工圖;(8)質量檢驗和評定資料等。(9)合同約定的其他材料。3、有材料、設備、構件的質量證明材料和試驗、檢驗報告。對建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除質量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有試驗和檢驗報告。試驗和檢驗報告應註明其規格、型號、工程所用部位、批次、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資質文件。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對竣工工程進行檢驗和評定,符合要求的簽署資質文件。竣工驗收所依據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包括土木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梁工程、電氣工程和鐵路建築安裝工程的驗收標準。5.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也是交付和竣工驗收的條件之壹。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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