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2、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的實現,視為條件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3.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設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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