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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

法律分析:明知司機醉酒仍騎行,乘客應對自己的損害負責。

基本事實

葉和鐘壹起吃喝。飯後,葉某明知鐘某喝醉,仍主動乘坐鐘某駕駛的車去吃宵夜。該車與饒駕駛的大貨車相撞後,葉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鐘某、饒負事故同等責任,葉某無責任。

經葉治療,其右臉、右眼分別鑒定為九級、十級傷殘。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交通事故責任方賠償其損失,並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33萬余元。訴訟中,鐘某認為葉某明知自己醉酒,仍乘坐其駕駛的車輛。雖然他對交通事故沒有責任,但對事故後果明顯有過錯,應分擔責任。

裁判結果

根據韶關中院生效判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為297251.34元,綜合考慮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交通事故中侵權人的責任,確定鐘賠償葉1.31.526.67元。在交通事故的認定中,雖然葉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葉某明知鐘某醉酒仍在駕駛車輛,其行為後果可以預見,但其懈怠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葉某對造成自己的人身損害具有過錯。據此,法院酌情減輕鐘某賠償責任1,000元,判決鐘某賠償葉某1,21,526.27元。

典型意義

酒後駕車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險性,這壹點已被公眾廣泛認可。乘客明知駕駛人酒後駕駛仍在乘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傷的,乘客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其所乘坐車輛的駕駛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社會交往中,當發現駕駛員有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時,既要在其駕駛的車輛上冒險,又要勸阻危險駕駛行為,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這也是每壹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對自己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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