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無需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只需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或者是指有關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由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此時,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報送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行政法規;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