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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禁止的標準是什麽?

19禁令就是禁止未成年人觀看,就像中國的18禁令壹樣。因為韓國人出生,即使1歲,過完生日也會漲壹歲。通常是19歲,18歲。

作品和內容為大規模色情描寫,充斥血腥暴力、反社會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較大影響並可能引起青少年模仿的不良行為。

在壹些國家,不適合未成年人(19歲以下)瀏覽觀看的內容由法律或相關行業分類進行界定和區分,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19禁止是指禁止未成年人瀏覽觀看的內容。常用於影視、出版作品、遊戲等領域,禁止內容壹般為情色、暴力、血腥等內容。

還有韓國19禁播的歌曲(解釋)。禁播歌曲不允許在晚上10之前在電視和電臺節目中播放,專輯出售時必須標註19以下不允許購買。另外,歌手需要在演唱會上表演這首曲目,必須修改歌詞。違反上述規定將處以兩年監禁和654.38+00萬韓元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紙、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行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美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行、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美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提示。

第五十二條禁止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持有未成年人淫穢物品和網上信息。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播、張貼、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散發商業廣告;不使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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