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機動車作為抵押物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壹百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第壹百零壹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