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傷殘;
2.工傷和殘疾;
3.意外傷害和殘疾;
4、打架鬥毆致殘。
壹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
法醫鑒定損傷的時間:
1,如果以原發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可以在損傷後進行鑒定;以損傷引起的並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應當在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
2、以外觀損傷或組織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經過90天的損傷鑒定;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損傷及其並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應說明可能產生的後遺癥,必要時應進行復查和補充鑒定;
3.疑難復雜損傷應在臨床治療結束或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傷情司法鑒定,應當在傷情穩定後提出申請,並通過委托律師提交給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對資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經初鑒定和復核鑒定後,出具傷情司法鑒定意見。這是傷情鑒定過程的主要環節。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